各部门:
为了使出勤工资和现在已经发放的绩效工资真正和出勤情况挂钩,特作如下规定:
一、因工作脱离不开免予打卡人员应重新认定,具体操作方法是,各部门将免打卡人员名单及免打理由首先上报主管院长,主管院领导拿出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报院长审定。
二、1个月累计病假5天以上不发出勤工资,并按实际出勤天数发给绩效工资,计算方法是本人绩效工资除以21天再乘以出勤天数。
三、1个月累计事假3天以上不发出勤工资,并按本人当月绩效奖金的90%发放,1个月累计事假4天—10天,按本人当月绩效奖金的60%—90%发放。1个月累计事假11天以上的不发给当月绩效奖金。
四、1个月累计旷工1天(累计四次未打卡为旷工一天)不发出勤工资,扣发当天工资并发当月50%绩效奖金。1个月内累计旷工2天以上,按矿工天数扣发工资,并停发当月绩效奖金。
五、事假、病假要严格按学校规定办理(病、事假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超过7天由书记、院长审批),各部门负责人要将本部门出勤情况月末上报人事处。
六、因指纹不清楚打卡机无法确认者,当场在打卡室签字,其它人不得代签,一经发现当事人、代签人及打卡管理员每人罚款50元。
本规定从2010年4月19开始执行。
人事劳资处
2010年4月15日
吉公网安备220303020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