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加强本学院招投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由院领导、纪检监察、工会、总务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
二、严格执行备案准入制度。即所有公开招标项目需具备招标条件并经备案后,方可进入交易市场。
三、对是否有招投标走过场、阻挠排挤投标单位,在招投标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进行全过程监控。
四、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对招投标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中介机构及其关键人员有利售关系的,是否予以回避。
2、个招投标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是否严守秘密,有无泄露标底、透露或变相透露内部掌握的情况,搞内外串通。
3、院内各级领导却有关人员不得批条子、打招呼,插手干预招投标工作。
4、招投标工作人员是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无徊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有无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贵重物品、回扣或有价证券。
五、严格落实三级审批制度。既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时备案,先经主管处长审核后呈报主管院长审阅,最后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1、招标投标活动酌时间安排须提前通知本单位的纪检监察处和上级监察机关,以便监察部门监督检查;
2、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的方式,认真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能;
3、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加审批事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投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资格审查、锦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定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4、公布投诉电话,对涉及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须配合监察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