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及计价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财政部文件规定分为六类:
(一)房屋和构筑物: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通用设备:指学校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仪器仪表等。
(三)专用设备: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医疗设备、专用仪器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娱乐设备等。
(四)文物及陈列品:指学校拥有或者接受捐赠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品、标本模型等。
(五)图书、档案:图书,指学校图书馆及院部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档案,指学校档案馆统一管理的各类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各种材质家具、被服装具、用具及植物、牲畜等。
第五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学校固定资产按其性质分为十六类:
第一类:房屋及构筑物
第二类:土地及植物
第三类:仪器仪表
第四类:机电设备
第五类:电子设备
第六类:印刷机械
第七类:卫生医疗器械
第八类:文体设备
第九类:标本模型
第十类:文物和陈列品
第十一类:图书
第十二类:工具、量具和器材
第十三类:家具
第十四类:行政办公设备
第十五类:被服装具
第十六类:牲畜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方法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发票价格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照同期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或按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价值或现行市场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按原始发票或决算凭证记账;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合同或者协议计价;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七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按财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 固定资产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校内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租(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履行学校审批程序。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要加强可行性论证、审核和监督,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房屋、构筑物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要实行专项管理,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校内单位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在校内进行调剂。需要校外调剂的,应当报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维修与保养,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处要求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核查,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应定期对资产管理人员(含各单位二级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资产管理人员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资产管理处监督下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和离岗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岗位调换、调离学校或退休,须向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交清所用固定资产,经资产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二级资产管理人员须尽职尽责,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因机构调整、撤并、成立等情况,各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上报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表,作为二级建账单位账目调整依据。对于重大事项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二)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
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四条 处置流程
(一)各使用单位拟处置固定资产,应先向资产管理处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汇总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拟处置固定资产进行鉴定,鉴定完毕报有关会议决策;
(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拟处置资产公示;
(四)公示期无异议,邀请在省财政厅备案的评估公司对拟处置资产评估;
(五)根据评估结果,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六)处置完毕,向教育厅、财政厅申请处置备案;
(七)根据教育厅、财政厅的批复文件(意见),学校进行相应的资产变动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向教育厅、财政厅申报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应提交真实、有效、准确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确定报废的,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报告,说明理由,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交归财务处。
第五章 固定资产维修
第二十八条 资产的维修和维护工作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全校各单位的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修工作统一归口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并负责掌管仪器设备维修的专项经费。学校用于设备的维修和维护的专项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准挪做他用。
第二十九条 房屋、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工作,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零星维修经资产管理处审核,交后勤管理处执行;专项维修项目交财政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审定后,由后勤管理处执行。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流程:
(一)相关部门撰写资产评估申请报告,报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涉及重大事项的报有关会议决策审议;
(三)审议通过后,邀请在财政厅备案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学校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为我校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财产清查是指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资产收益等的清查。
(三)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四)资产核实是指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和资金挂账,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中暴露出来的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一)自查
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开展自查,采取“以帐查物、以物对账”的方法,完成账务清理和财产清查工作。填报清查工作相关报表,对清查出的各类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损失等,进行分类并提供有效证据及说明材料,提出相关处理建议。撰写资产清查工作小结,报送资产管理处。
(二)复核
资产管理处组织人员对使用单位自查结果、报表、证据及说明材料进行复核。对自查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求其重新开展自查工作。
(三)汇总
资产管理处汇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自查工作结果、数据报表,形成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向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四)总结
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核销账目,做到账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三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学校各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数据报表。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证明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七章 固定资产监督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或挽回重大损失的;
(二)在固定资产的形成、经营中,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应用推广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维护学校固定资产权益中,坚持依法办事,表现突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固定资产疏于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固定资产,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另行制定本单位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