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吉工程职院〔2022〕20号)

发布时间:2023-11-13 16:22:19 发布人:本站编辑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吉林省省直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落实直属高校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科学配置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实行校、院(部、处)两级管理的体制。即:一级管理为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二级管理为学校各处级单位。

第四条学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土地、房屋、构筑物;

(二)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资产管理处、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体系。

第七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兼任,副组长由主管资产管理处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领导全校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监督各单位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产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购置、调剂、保管、维修、维护、评估、处置、清查盘点、监督检查、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固定资产收益;

(四)负责办理学校资产增减、产权变更、使用权变更、产权注销登记等;

(五)对学校各单位二级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完成学校和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使用申请和交回;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盘点、清查、核实;

(四)配合资产管理处进行实物资产对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配置是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做到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各单位按照学校财务预算工作的要求,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按《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学校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及房屋配置严格按照《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办公设备、家具配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学校资产,各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财务决算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学校有权进行校内调剂,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完善资产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十九条学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并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需要。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二)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权限,由各单位报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领导签批,交有关会议决策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要及时足额交归财务。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八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固定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校固定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条学校固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所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固定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厅和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由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实物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资产清查工作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要按照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单位设立二级管理账户,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记录固定资产分布情况,并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管理处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资产管理情况形成资产分析报告上交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资产情况分析,含资产整体情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情况,收益情况,资产履职职能情况;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含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资产保值增值方面、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等。资产年度分析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充分利用资产信息系统和资产年度分析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资产管理处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强化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加以改进。主要检查各资产使用、占有单位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固定资产配置和使用、处置情况、房屋土地利用和出租出借情况、资产清查、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综合使用效益情况、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情况等。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于不合格单位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资产使用、占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固定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或低效运转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四十一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固定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闲置资产予以收回和处置。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旧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和部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及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吉工程职院〔2016〕63号》文件同时废止。如与上级有关文

件精神相抵触,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