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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对外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15 14:19:07 发布人:审计处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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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外经济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的监管力度,范经济行为,降低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和纠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合同(协议)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因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国有资产对外租赁、接受或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等经济行为,以学校(或部、处、二级学院)名义与其他法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标的额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合同在签订之前进行的审查、复核。

第四条 合同审计要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原则。

第五条 合同审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第六条 合同签订审计的主要内容:

合同中货物的参数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审定,学校审计处主要审计合同条款、货物数量、单价(总价)等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中要求一致或正偏离。具体审计内容包括:

1、合同的内容是否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相符合,对当事人能否产生法律约束力;

2、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否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且具有可行性。金额较大,对学校建设和发展影响较大的合同是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 是否按照学校规定进行了招标;

4、合同的违约条款规定是否明确,违约处理方式和罚金在合同条款中表述是否清楚、确定;

5、合同签订价格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相一致;

6、合同文本条款是否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用词准确。

第七条 合同履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履行合同的主体是否是合同的当事人,有无由他人代为履行合同的行为;

2、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当事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经过验收,入库手续是否完备,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3、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地点是否与合同约定相同;

4、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期限和逾期罚款是否执行合同规定;

5、以分次、分期、分部履行的方式签订的合同,其履行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6、合同的履行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税费、海关报关费、通讯费、成品保护费等)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优惠承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7、合同履行期间,标的结算方式和对合同当事人的奖惩是否执行合同的约定,是否考虑合同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因素;

8、合同当事人违约,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九条 合同变更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变更是否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技术上是否经过专家的论证,有无变更图纸或说明;

2、合同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有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对一方当事人不合理、不公正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评价和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第十条 合同解除和违约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合同依据国家政策变化,发生不可抗力,企业关闭、停产、转产、破产,对方违约,四个条件之一即可解除合同);

2、合同当事人出现逾期、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违约行为时,是否进行责任追究,违约金的处理是否恰当;

3、解决合同纠纷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的纠纷,处理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 合同的效益性审计。

货物采购及加工合同,主要是对产品的性能、质量、供货条件、成本、价格进行分析对比,加以评价;建筑工程合同主要是对工程造价、工料定额、费率、工期、奖罚、结算方式等项目进行分析比较,确定其合理性。

第十二条 合同审计应报送的资料:

1、合同签订审计时应报送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协商拟定的合同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考察资料等与拟定合同文本有关的资料;

2、合同履行审计时应报送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已到货物的验收单、入库单,分部、分项的验收报告,预付款和结算款项说明。对于供货合同还应报送货物票据和设备、材料清单;

3、合同变更审计时应报送变更签证、变更图纸、变更结算书、原合同等资料;

4、合同解除和违约审计时应报送原合同、解除和违约理由说明、责任追究方式、方法和违约金计算书等。

第十三条 合同审计的程序:

1、审计人员应参与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监督其程序的合法性,参加对中标单位的考察,掌握中标的具体情况,为合同签订审计收集和掌握第一手资料;

2、标的价款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经济合同,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按审计项目要求将应报送的资料送审计处进行审计。审计处在收集资料、市场调查、审查材料、分析论证、复核计算的基础上,对合同签订审计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和处理意见;合同履行审计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和处理意见;

3、合同签订审计、合同履行审计、合同变更审计、合同违约和解除审计时,审计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报送的资料、国家和地方政府现行的政策法规、建筑定额、有关的经济指标计算规则进行审核,并在合同会签单上签署审核意见,必要时,可出具《经济合同审计意见书》,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4、标的价款在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经济合同,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处理,合同签字盖章后应报审计处一份进行备案。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定期对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和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经济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禁止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后送审;不得在相应经济活动开始进行或完成后补签合同,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补签的除外。

第十五条 经审计查明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上报校领导,查清事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