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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投资效益,规范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教委第24号令)、《吉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以及《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组织的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开工前审计、施工期间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国拨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及其他渠道来源资金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开工前审计
第四条 开工前审计是指对项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投资概算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五条 开工前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进度计划。
(二)扩大初步设计的依据和设计方案的论证、总概算的编制、审批等情况。
(三)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情况。
(四)建设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五)施工图纸设计和装修标准及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六)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内容及标底编制等情况。
(七)施工队伍的选择和施工合同订立情况。
(八)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电、路等必备条件的落实情况。
(九)与建设项目立项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小型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还应将标底预算、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方案,送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原则上应在15天内出具审计意见;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章 施工期间审计
第七条 施工期间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管理、施工进度、变更洽商等事项的审计。
第八条 施工期间的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及资金、材料到位情况。
(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进度月报情况。
(四)主要设备材料订购、保管、使用等管理情况。
(五)设计、技术、材料等变更洽商情况。
(六)与工程施工期间管理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对隐蔽工程的纪录,要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部门四方现场签认。
第十条 对涉及工程价款变化的各类工程变更洽商,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变更部分的工程预算,送审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由建设单位认价的设备材料,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共同签认该类设备材料价格,有样品的要封存样品。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招标、考察工程竣工验收和各项会议,并及时深入工地现场了解情况,对施工实施审计监督的同时,做好审计服务。
第四章 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工程竣工后各项工程最终造价的审计。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
(二)工程量及主要材料用量、价格、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定额套用等情况。
(三)各项综合取费基数、取费率及相关的工程类别等情况。
(四)招标工程标底和工程量计价清单。
(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拨款和材料、设备价格控制等情况。
(六)与工程竣工结算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将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整理送审计部门,送审的资料包括:
(一)全套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竣工结算书。
(二)全套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签证单、竣工图纸。
(三)开工和竣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日记、施工进度月报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建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
(五)建筑验收单、变更调价材料明细表、暂估价材料明细表及原始购货凭证。
(六)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竣工结算的初步审核结果经施工单位签字认可或作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接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要及时完成审计工作,审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跟踪审计中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在建设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全部投资认定情况的审计。
第十九条 财务决算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工程实际竣工情况。
(二)竣工验收和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
(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额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结转情况。
(四)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合规和完整情况。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程序
(一)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审计申请。
(二)同时提供审计事项所要求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其他各类如绿化、网络、环保等工程项目原则上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行送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对全校各类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未经审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预付工程款应留足尾款。工程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在竣工结算前,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的80%。
第二十四条 未经财务决算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资产结转手续。
第二十五条 送审的财务决算材料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整理提供。
第二十六条 跟踪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咨询机构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部门办理。2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审计原则上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咨询机构。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法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做好文字记录,保管好文字资料,每个审计阶段结束后,需有书面审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应相互支持与配合,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