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工程职院发〔2026〕19号吉林工程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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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升内部治理水平,防范经济与管理风险,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财会〔2025〕24 号)及吉林省相关要求,结合beat365唯一官方网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院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系统核查、分析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督促整改落实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覆盖学院所有经济活动、管理活动及关键岗位。
(二)重要性。聚焦高风险领域、重点项目、大额资金、关键流程。
(三)客观性。以事实为依据,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四)持续性。建立长效机制,定期评价与动态调整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财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职责是统筹全局、全面领导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协助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监督评价过程规范公正。
第六条 审计处为牵头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三)指导各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自查与自评;
(四)编制评价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五)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档案,跟踪整改落实。
第七条 相关部门履行主体责任:
(一)开展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
(二)配合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完整资料;
(三)对评价发现问题按期整改。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三大类别。
(一)组织层面内部控制评价
重点核查内控组织架构建立、议事决策机制执行、权力运行规范、会计核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等情况。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
覆盖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基建项目、合同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的内控执行有效性。
(三)内部监督评价
核查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健全情况、监督工作开展频次及实际监督成效。
第四章 评价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照上级单位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覆盖全校。
第十条 评价工作程序:
(一)制定方案。明确范围、内容、指标、时间、人员、要求;
(二)自查自评。各单位对照指标自查自评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现场评价。审计处实施检查、访谈、测试、抽样、穿行测试;
(四)初步反馈。与被评价单位沟通核实确认;
(五)出具报告。形成评价报告与整改建议;
(六)整改落实。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方案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评价方法包括:询问、检查、观察、抽样、穿行测试、数据分析、实地核查等。
第五章 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
(一)评价依据、范围、程序、方法;
(二)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结论;
(三)发现问题与整改建议;
(四)整改时限与跟踪要求。
第六章 整改与监督
第十三条 被评价单位对整改工作负主体责任,收到整改建议后制定方案、落实整改,及时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方案。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跟踪督办、复核验收,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拖延整改的,按规定提请学院追责问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以下行为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拒绝、阻碍、拖延评价工作;
(二)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问题;
(三)内部控制重大缺失导致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整改不力、屡查屡犯。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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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3日